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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业务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应先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或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再向上海市外经贸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是企业在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这些部门发的批文后,才表示这个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经营的权利。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后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各个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办理本企业的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
(二)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表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非企业法人免提交);
(四)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五)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报关单位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八)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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